巴彦淖尔市计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巴彦淖尔市和木相处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巴彦淖尔市计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802民初4500号 原告巴彦淖尔市和木相处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MAOPUXGQ8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扬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彦淖尔市计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117216059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巴彦淖尔市和木相处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巴彦淖尔市计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并依法向原告巴彦淖尔市和木相处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交或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巴彦淖尔市和木相处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