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802民初4514号
原告**,个体户,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扬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彦淖尔市计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117216059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巴彦淖尔市计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并依法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交或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