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正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筑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德州正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491民初33-1号******
原告德州筑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二屯镇西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田光董事长******
被告德州正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东方红路1118号董子文化街A区3号楼1-3层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二○一六年一月十一日作出(2016)鲁1491民初33号民事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德州正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9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马珂******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