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02执恢458号
申请人:德州正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阳光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德州正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阳光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1402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