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134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正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运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服务管理办公室天衢东路与崇德十一大道交叉口南20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39号(17)。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德州正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鄂0192民初5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受理案件后,依法适用第二审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查中,上诉人***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交诉讼费缓交或免交申请,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上诉后,虽申请缓交或免交上诉费用,但在本院予以审查期间,其又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该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