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10民初1940号
原告:山西航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旧晋祠路兰亭御湖城财富中心16幢13层(入驻博信达商务秘书)-A000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暴翔,山西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融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亲贤北街36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山西航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融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因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本案诉争书面合同中约定因该合同发生争议由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应移送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