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小民保字第00118号
申请人山西融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时代广场911,组织机构代码:77958468-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平定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平定县冠山镇医院街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申请人山西融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平定县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平定县人民医院1070136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承保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XXX)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且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平定县人民医院的银行存款107013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黄洁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侯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