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裕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大力建材有限公司、山东裕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7执177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山东大力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371327MA3C5LGG0U,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板
泉镇阳光社区;电话:189××******。
法定代表人:常会彬。
被执行人:山东裕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3713271685285542,住所地莒南县城黄海路
西段。
法定代表人:徐江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莒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山东裕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裕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
银行2325××××506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53849.50元,冻结
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程立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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