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裕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山东裕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9民初3216号
原告:***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保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
被告:山东裕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凡强,董事长。
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
原告***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裕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飞宗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阚竹珍
书 记 员 李保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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