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广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伊犁州广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尼勒克县种蜂繁殖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028执400号
申请执行人:伊犁州广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斯大林街29巷31号。
法定代表人:张会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成瑜,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执行人:尼勒克县种蜂繁殖场,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种蜂场。
法定代表人:张海峰,系该单位场长。
本院在执行伊犁州广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尼勒克县种蜂繁殖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4028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案件标的额为1,688,607元。执行过程中,双方私下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伊犁州广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028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赛达合买提
审判员 叶斯波拉提
审判员 哈 力 甫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蒋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