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广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伊犁州广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01民初6765号
原告:***,1971年7月2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
被告:伊犁州广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伊宁市斯大林街**。
法定代表人:张山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蓝福生,1968年7月1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
原告***与被告伊犁州广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蓝福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立案后,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30元,减半收取计2,0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     威
审 判 员     黄延敏
人民陪审员     陈洁萍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麒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