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722民初605号
原告:***,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
被告:伊犁州广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斯大林街29-31号。
法定代表人:张会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伊犁州广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伊犁州广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13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王德福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