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0民初93号
原告:荆州逊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东城街道黄金堂**2门****。
法定代表人:饶辉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赐,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汉云,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曾庆华,该公司负责人。
荆州逊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诉山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荆州逊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荆州逊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荆州逊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荆州逊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谢本宏
审判员 范昌文
审判员 张心愿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黄芳
书记员王昌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