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5民终16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崔静,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纬三路**。
法定代表人:曾庆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恒伟,聊城高新鼎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港澳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林志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新龙,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3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942元,减半收取247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玉东
审判员 李曙霞
审判员 孙 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洪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