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泰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石绍山与***、淄博泰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21民初77号
原告:***,男,1987年7月20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润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5月28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被告:淄博泰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西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7111391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被告淄博泰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佼
书记员齐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