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泰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吕秀波、淄博泰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民初1671号
原告:吕秀波,男,1975年10月12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彬,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泰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西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267111391Y。
法定代表人:张涛,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吕秀波与被告淄博泰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吕秀波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秀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秀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吕秀波负担。
审 判 员 伊护国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佼
书 记 员 马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