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泰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新城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1财保1843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泰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西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267111391Y。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新城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新城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321B476391865。
法定代表人:毛民基,村主任。
申请人淄博泰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新城镇**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泰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经本院审查,于2023年4月21日作出(2023)鲁0321财保18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新城镇**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47192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后本院依据该裁定书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现申请人淄博泰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新城镇**村村民委员会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新城镇**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47192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