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3财保404号
申请人:淄博泰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267111391Y。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沂源县公路工程管理处,住所地淄博市沂源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724284387R。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淄博泰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沂源县公路工程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6027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沂源县公路工程管理处银行存款86027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880元,由申请人淄博泰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 玮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