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泰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新城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1财保1843号
申请人:淄博泰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西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267111391Y。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新城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新城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321B476391865。
法定代表人:毛民基,村主任。
申请人淄博泰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新城镇**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淄博泰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新城镇**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47192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冻结、查封。申请人淄博泰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以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桓台支公司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泰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新城镇**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47192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92元,由申请人淄博泰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