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泰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民终11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送达确认地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海妹,桓台海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送达确认地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淄***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送达确认地址)。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建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科技园北区二路高新北四道15号(送达确认地址)。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淄博海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建设街2888号(送达确认地址)。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淄博泰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西龙村(送达确认地址)。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淄***运输有限公司、中建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淄博海荣建设有限公司、淄博泰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22)鲁0321民初3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后,经当事人同意,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分别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并明确表示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