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民初570号
原告:***,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棋盘镇佃富村五组34号。
被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文昌湖区商家镇******化创意园A1楼01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津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南京路与***路口东100米路北2001号沿街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淄博泰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西龙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津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泰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申 健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