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丰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丰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2民初187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巢湖市居巢区天柱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巢湖南岸巢湖碧桂园翠山映麓五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84901957W(1-1);
法定代表人:杨继发,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松,巢湖市环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安徽丰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巢湖市经济开发区岠嶂华庭农贸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663244731。
法定代表人:张永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巢,男,汉族,1956年1月6日出生,住巢湖市居巢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巢湖市居巢区天柱架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丰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皖0522民初1871号民事裁定,冻结安徽丰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现因巢湖市居巢区天柱架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已实施的相应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丰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辰
人民陪审员  陆文龙
人民陪审员  许华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如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