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凯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锦程工贸有限公司与宁夏凯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04民初5899号
原告:宁夏锦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汽车大世界12-8号。
法定代表人:魏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宁夏凯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北街贺兰山中路紫云华庭25号楼15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柳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娟,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理,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夏锦程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凯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夏锦程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4元,由宁夏锦程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晓莉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艳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