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掘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610何**与南通掘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民终26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男,1960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秉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晶晶,江苏秉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掘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因与被上诉人南通掘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9)苏0623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何**于2019年7月2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54元,减半收取1477元,由上诉人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沙楠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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