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23民初2913号
原告:南通市振东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碧霞二区四排5号。注册号:3206232101015。
法定代表人:何忠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仁,江苏南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掘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人民北路中央广场B区6号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13866271XB。
法定代表人:李长华,经理。
原告南通市振东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掘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原告南通市振东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振东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振东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2元,由原告南通市振东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兵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蔡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