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掘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掘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返还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23执203号
申请执行人:**掘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实际经营地址:如东县。
被执行人***,男,1983年7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申请执行人**掘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的(2018)苏0623民初3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掘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197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4元,保全费1145元,合计2539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19年1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至今其仍未按照通知书要求接受执行谈话,且未如实申报财产。
2、2019年1月21日、5月24日、8月9日先后三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查询到的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牌号为苏F×××××汽车,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采取了查封措施(未实际控制,查封期限为两年)。
3、2019年4月10日,本院线下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不动产进行了调查,亦未发现财产信息。
4、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限制高消费令,禁止被执行人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相关消费行为。
5、经调查了解,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法查找,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执行悬赏。
6、2019年7月31日,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终本约谈,告知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采取的各项措施并征求对本案执行的意见。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认可本院的执行行为,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22239元(未计算迟延履行金)和执行费1734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制消费令、执行笔录、管理案件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除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的车辆外,未获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信息,认可本院执行过程,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623民初3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曹 锐
审判员 周 斌
审判员 潘惠慈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张溢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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