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掘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616南通隆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南通掘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终26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隆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银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金兵,江苏秉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晶晶,江苏秉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掘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李长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功,江苏琴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通隆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通掘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9)苏0623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南通隆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南通隆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通隆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10元,减半收取5205元,由上诉人南通隆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戴志霞
审判员  张志刚
审判员  陈 卓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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