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深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8民初804号之二

申请人:河北深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英群,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陵后巷陵园**家属院**。

法定代表人:李伯喜,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深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深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院作出(2020)冀0128民初80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3050164220800001043的账号,被申请人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该账号申请,且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伯喜自愿用其名下浙J×××××的小型轿车提供反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13050164220800001043的账号为邯郸市金水苑B标段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为由申请解除对该账号冻结,并提供相应证据且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伯喜自愿用其名下浙J×××××的小型轿车一辆提供反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李伯喜名下车牌号为浙J×××××的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车辆由李伯喜保管,允许其使用,不允许变卖、转移、隐匿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立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刘婷婷

书 记 员 袁月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