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市彬利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402财保400号
申请人:邯郸市彬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学院北路320号综合楼三楼313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傲,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邯郸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浴新南大街赵都新城S12地块3号楼1单元0105室。
法定代表人:韩永存,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陵后巷陵园2号家属院3-2-5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宾,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邯郸市彬利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00000元,开户行:交通银行邯郸人民路支行,账户:1346********;冻结被申请人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00000元,开户行:交通银行邯郸分行营业部,账户:1346********以及开户行:邯郸银行滏河大街支行,账户:8660********。申请人邯郸市彬利贸易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邯郸市彬利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邯郸人民路支行(开户账户:1346********)及被申请人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邯郸分行营业部(开户账户:1346********)、邯郸银行滏河大街支行(开户账户:8660********)存款共计38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苗青长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