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执1932号
申请执行人: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94TBLF17,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中华西路2059号西楼金融总部经济园区6612室;电话:178××******。
法定代表人:**建。
被执行人:邯郸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兼庄乡世纪大街与诚信路交叉口珈鼎大厦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2MA0CGJBP1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1769838582W,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街道陵后巷陵园2号家属院3-2-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邯郸市正隆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南吕固乡西召里村西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1082681013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安市丹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武安镇南环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81MA0E5XDW1Y。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791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1305××××1411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361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