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403民初672号
原告:邯郸市丛台区滏北建材厂。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南吕固乡西召里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浴新南大街赵都新城S12地块3号楼1**01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庆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489号创鑫华城广场1-1-24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邯郸市广平县凯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广平县东城街北端御水台小区6-2-1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了原告邯郸市丛台区滏北建材厂与被告邯郸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广平县凯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丛台区滏北建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邯郸市丛台区滏北建材厂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