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市丛台区滏北建材厂、邯郸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403民初672号 原告:邯郸市丛台区滏北建材厂。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南吕固乡西召里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浴新南大街赵都新城S12地块3号楼1**01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庆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489号创鑫华城广场1-1-24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邯郸市广平县凯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广平县东城街北端御水台小区6-2-1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了原告邯郸市丛台区滏北建材厂与被告邯郸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广平县凯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丛台区滏北建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邯郸市丛台区滏北建材厂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