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403民初6170号
原告: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489号创鑫华城广场1-1-240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邯郸世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陵西北大街29号***润大厦A座18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世邦贸易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9元,保全费340元,共计819元,由原告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