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202执2847号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6号九洲国际3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L23J566。
法定代表人:李东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东钢,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广西景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跃进路42号之一泰宏百旺都4栋11楼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47977362X。
法定代表人:曾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雅儒路4巷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619352093T。
法定代表人:周东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馨宇,女,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
被执行人:曾华,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鱼峰区。
本院在执行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周东钢、广西景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馨宇、曾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东钢、广西景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馨宇、曾华达成和解,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桂0202执28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道远
审 判 员 罗安长
审 判 员 周芷宇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莫亚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