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景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铁投方辰发展有限公司、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2执异126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广西铁投方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33号港务大厦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5932081130。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农信社)。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屏山大道341号箭盘山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662122066K。

法定代表人:李雄,理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景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景和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跃进路42号之一泰宏百旺都4栋11楼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47977362X。

被执行人:广西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协和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雅儒路西4巷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619352093T。

被执行人:曾华,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被执行人:周东钢,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刘馨宇,女,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本院在执行农信社申请执行景和公司、协和公司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期间,依法做出(2020)桂02执10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协和公司名下、位于柳州市平方米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号:桂(2020)柳州市不动产权第0130160号](含地面附着物),以所得价款优先清偿本案债务。对此,利害关系人广西铁投方辰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方辰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方辰公司称:执行法院无权处分协和公司位于柳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为:柳国用(2008)第××号]的地上建筑物,因该地上建筑物包括在建的32号楼在内都是其申请保全的财产,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桂01民初207号民事裁定书予以保全查封,对该地上建筑物的处分应当由首封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但执行法院却在未与首封法院商榷的情况下,裁定拍卖上述财产,其行为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撤销。而且执行法院拍卖的柳州市土地是一个整体,与被执行人已建成或在建的建筑物共用土地证,对该土地剩余部分的拍卖影响到包括异议人在内的其他债权人的相关权益。故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2020)桂02执10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拍卖行为,并中止执行回款的分配。

本院查明:农信社与景和公司、协和公司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桂02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景和公司向农信社偿还贷款本金28190937.47元及利息等,农信社有权以协和公司为其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柳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等。判决生效后,农信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期间,依法查封了协和公司位于柳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为:柳国用(2008)第××号]。由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11月29日首先查封了该土地使用权,经本院与该院协商,该院于2020年6月30日以(2019)桂01执471号之一《移送执行函》将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权移交本院处置。2020年11月5日,上述土地使用权因面积变更等原因,产权证号变更为桂(2020)柳州市不动产权第0xxx0号。为此,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桂02执10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协和公司名下、位于柳州市平方米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号:桂(2020)柳州市不动产权第0xxx0号](含地面附着物)。对此,利害关系人方辰公司持上述理由向本院提出异议。

另查明,本院裁定拍卖的登记在被执行人协和公司名下、位于柳州市平方米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号:桂(2020)柳州市不动产权第0xx0号](包含地面附着物及在建的32号楼),于2021年4月20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由竞买人柳州市碧玺房地产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以最高价4375万元竞买成功,并已付清竞拍款项。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所以,本案中查封的协和公司名下、位于柳州市平方米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号:桂(2020)柳州市不动产权第0xxx0号]的效力同样及于地上在建的32号楼等建筑物。由于上述土地使用权的首封法院是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查封,而异议人因另案在该院申请对该地上的建筑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时间是2017年5月4日,在该案的查封之后。所以,作为本案首封法院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述首封财产的处置权移交本院在本案中处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在取得处置权后依法采取的拍卖行为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目前尚未对拍卖款项进行处置,故异议人请求中止分配该款项的主张及其他异议理由不属本案的审查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西铁投方辰发展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陈锦源

审 判 员 :魏晓钢

审 判 员 :谢建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林海军

书 记 员 : 罗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