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执21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万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江北大道东段湖畔人家17幢5-303。
法定代表人:徐浩原,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景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跃进路42号之一泰宏·百旺都4栋11楼1-2号。
法定代表人:曾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西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雅儒路西4巷6号。
法定代表人:周东钢,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万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景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广西景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景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7)桂01民初5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82023元。但被执行人广西景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2016年8月20日被执行人广西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恒大地产集团南宁有限公司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委托恒大地产集团南宁有限公司代被执行人广西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柳州山水韵和置业有限公司15%的股权,并将该15%的股权变更登记至恒大地产集团南宁有限公司名下。故本院轮候冻结了恒大地产集团南宁有限公司持有的柳州山水韵和置业有限公司15%的股权及其收益(代广西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部分)。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广西景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财产等情况进行了查询,且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了调查,并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广西景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至此,被执行人广西景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战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宇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