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执复215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广西铁投方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33号港务大厦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5932081130。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天懿,广西信德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薇蓉,广西信德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屏山大道341号箭盘山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662122066K。
法定代表人:李雄,理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景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跃进路42号之一泰宏百旺都4栋11楼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47977362X。
被执行人:广西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雅儒路西4巷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619352093T。
被执行人:曾华,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刘馨宇,女,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复议申请人广西铁投方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投方辰公司)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柳州中院)(2021)桂02执异12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柳州中院在执行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农信社)申请执行广西景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和公司)、广西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协和公司)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院作出(2020)桂02执10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协和公司名下、位于柳州市平方米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以所得价款优先清偿本案债务。铁投方辰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2020)桂02执10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拍卖行为,并中止执行回款的分配。
柳州中院查明,农信社与景和公司、协和公司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桂02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景和公司向农信社偿还贷款本金28190937.47元及利息等,农信社有权以协和公司为其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柳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等。判决生效后,农信社向该院申请执行。该院在执行期间,查封了协和公司位于柳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已于2016年11月29日首先查封了该土地使用权,经该院与南宁中院协商,南宁中院于2020年6月30日以(2019)桂01执471号之一《移送执行函》将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权移交该院处置。2020年11月5日,上述土地使用权因面积变更等原因。为此,该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桂02执10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协和公司名下、位于柳州市平方米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含地面附着物)。
柳州中院又查明,该院裁定拍卖的登记在被执行人协和公司名下、位于柳州市平方米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于2021年4月20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由竞买人柳州市碧玺房地产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以最高价4375万元竞买成功,并已付清竞拍款项。
柳州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所以,本案中查封的协和公司名下、位于柳州市平方米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同样及于地上在建的32号楼等建筑物。由于上述土地使用权的首封法院是南宁中院,查封时间为2016年11月29日,而异议人因另案在该院申请对该地上的建筑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时间为2017年5月4日,在该案的查封之后。所以,作为本案首封法院的南宁中院将上述首封财产的处置权移交该院处置,符合法律规定,该院在取得处置权后依法采取的拍卖行为亦符合法律规定。因本案目前尚未对拍卖款项进行处置,故异议人请求中止分配该款项的主张及其他异议理由不属本案的审查范围。综上所述,异议人的主张不成立,作出(2021)桂02执异126号裁定,裁定驳回铁投方辰公司的异议请求。
铁投方辰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柳州中院(2021)桂02执异126号《执行裁定书》回避了申请人申请南宁中院首先查封地上建筑物的事实。二、柳州中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异议是错误的。三、柳州中院对拍卖的土地没有处置的权力。四、柳州中院应对申请人关于“中止对拍卖执行回款的分配”的请求进行审查。综上,请求撤销柳州中院(2021)桂02执异126号执行裁定,撤销案涉拍卖,中止对拍卖执行回款的分配。
本院对柳州中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审查重点是柳州中院拍卖被执行人协和公司名下、位于柳州市平方米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作为首封法院的南宁中院已经将上述土地使用权移送给柳州中院处置,柳州中院取得对该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权,复议申请人认为柳州中院没有处置权理由不能成立。柳州中院还没有对上述款项进行分配,而作为执行法院对相关案款进行分配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复议申请人要求停止对案款进行分配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铁投方辰公司申请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西铁投方辰发展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02执异126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礼国
审 判 员 王运伟
审 判 员 吴朝晖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庭廷
书 记 员 谢乃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