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景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柳州市鱼峰区祥福园林绿化服务部、广西景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205执1043号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鱼峰区祥福园林绿化服务部,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西江路25号之一西江综合批发城1栋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47977362X。
法定代表人:曾华。
代理人:韦海团,广西八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景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跃进路42号之一泰宏·百旺都4栋11楼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03MA5L8NET8B。
法定代表人:曾华。
关于申请执行人柳州市鱼峰区祥福园林绿化服务部与被执行人广西景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20)桂0205民初79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景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柳州市鱼峰区祥福园林绿化服务部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广西景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下财产情况登记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公积金。
本案申请执行金额为72703元及利息,未执行金额为72703元。
本案已将被执行人广西景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列入限制消费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以上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景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柳州市鱼峰区祥福园林绿化服务部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景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柳州市鱼峰区祥福园林绿化服务部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间不受申请执行时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然
审判员 刘 胜
审判员 陈益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蒋 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