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0205执2052号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鱼峰区绿杰园林机械经营部,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西江路27号民泰东园14栋1-8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3MA5N1CA5XR。
负责人:***。
被执行人:广西景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跃进路42号之一**·百旺都4栋11楼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4797736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柳州市鱼峰区绿杰园林机械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广西景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205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柳州市鱼峰区绿杰园林机械经营部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广西景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下财产情况登记为:
房产登记情况为:无。
车辆登记情况为:无。
股权登记情况为:无。
银行存款查询情况为:有银行存款11140元,本案已依法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理财产品登记情况为:无。
收益类保险登记情况为:无。
公积金登记情况为:无。
本案申请执行金额为22101元,未执行金额为10961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已将被执行人广西景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列入限制消费名单。
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以上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景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柳州市鱼峰区绿杰园林机械经营部亦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景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柳州市鱼峰区绿杰园林机械经营部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间不受申请执行时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岑 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