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06财保108号
申请人:河北双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中兴东大街1889号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邢台)园区16号楼0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679416986XG。
法定代表人:曲利锋。
被申请人:邢台智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原桥西区)钢铁路与团结大街交叉口燕云台34综合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3MA0DGHYA0。
法定代表人:王小芳。
申请人河北双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邢台智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的编号为冀(2021)邢台市南和区不动产第0001768号土地,价值3000万元,申请人河北双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邢台智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的编号为冀(2021)邢台市南和区不动产第0001768号土地,价值3000万元。查封的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双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国景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石玉茹
书 记 员 白 洋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6/27-至今】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12/23-至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