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03民初804号
原告:***,男,195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叶甲,系***儿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培懿,河北鼎研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临西县。
被告:河北双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中兴东大街1889号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邢台)园区16号楼0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679416986XG。
法定代表人:曲利锋,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庆辉,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辉,河北晓阳合众(任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信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顺德路与永康街交叉口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6308272328F。
法定代表人:李国辉,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现军,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任泽区。
***与***、河北双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邢台市信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52元,减半收取计1,926元。
审判员 张丽娜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