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05财保2号
申请人:河北双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中兴东大街1889号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邢台)16号楼01栋。
法定代表人:曲利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679416986XG。
被申请人:河北辰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县分公司,地址:任县新兴大街。
负责人:尼永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6063392582U。
申请人河北双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辰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20万元进行冻结。申请人河北辰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县分公司提供了被申请人河北辰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县分公司在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行账号:88×××61;88×××87;建行河北省分行账号:13×××4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行账号:50×××16的财产线索。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提供320万元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辰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20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双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毛仁忠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周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