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双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双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522民初805号
申请人:河北**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黑城乡祁村村。
法定代表人:王少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石雷,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双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经济开发区中兴东大街1889号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邢台)园区16号楼01栋。
法定代表人:曲利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双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柏乡县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牡丹大街北段路东。
负责人:闫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双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双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柏乡县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双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双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柏乡县第一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769531.5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河北**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双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双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柏乡县第一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769531.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的其他财产,期限为十二个月(自实际执行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北**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秀霞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