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5民终3728号
上诉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方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7民初28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上诉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费缴费通知后,上诉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缴费。上诉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上诉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上诉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的上诉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44元,减半收取640元,由上诉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贵平
审 判 员 章若微
审 判 员 吴宝山
法官助理 吴跃辉
书 记 员 吴耀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