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方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方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南恒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06民初5015号
原告重庆方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南恒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10月8日,被告重庆南恒置业有限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已经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2019年10月15日,本院裁定受理了被告的重整申请。被告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呈持续状态,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企业拥有一定数量具有商业价值的财产,其生产经营范围不属于淘汰产业,符合重整条件,具有重整价值,故本院依法受理了其重整申请。在破产程序中,原告重庆方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要实现债权的给付,只需申报债权并使债权得到确认,无须也不能再提出单独的给付请求,就可以通过破产分配实现。换言之,所有债权人的个别给付诉讼请求,依法被破产集体清偿给付程序所吸收合并。在这种情况下,债权的争议就只涉及确认问题,不再涉及给付问题,给付问题统一由破产程序解决。综上所述,对于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应受理。因案件已经受理,故应裁定驳回起诉。 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方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4元,减半交纳1057元(原告重庆方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退还原告重庆方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超
书记员  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