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6民初26624号
原告:重庆方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西山村4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87473986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易,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南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8016549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重庆方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南恒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方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方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42元,减半收取计6271元,由原告重庆方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园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