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与云南华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33民终2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睿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华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北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学锋,男,该局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坪县旅游小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华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坪县旅游小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云3325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经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7日通知缴纳上诉费后,至今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覃 华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魏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