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固集团有限公司

***城防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云南华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指定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辖78号 原告:***城防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园区晋城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82JA8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华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牛栏江镇白龙桥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97969451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城防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城公司)与被告云南华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固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欣城公司提出以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人民币107720元及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LPR)4.6%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5月31日的利息为11539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5日,原告承包了大理悦山海古白王大酒店1号、2号楼的防水工程施工,发包人为华固公司,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已保质保量完工,被告已支付款项人民币106720元,拖欠107720元未支付。期间,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承诺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完剩余款项,但至今仍未支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华固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华固公司的经常居住地为云南省嵩明县牛栏江镇白龙桥90号,故本案应由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审理。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欣城公司与华固公司签订的《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大理悦山海古白王大酒店1-2号楼屋面、地下室局部外墙防水的工程,合同还对工程的承包范围和承包方式、工期、付款方式、工程质量及保修责任等进行了约定,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属于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工程款,接受货币一方当事人即欣城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即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裁定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处理。华固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23年4月23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位于大理古城,大理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大理市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处理移送不当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上述法律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防水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了工程的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工期、付款方式、工程质量和保修责任等,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且涉案工程位于云南省大理市,结合案件诉讼标的额,本案应由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管辖。虽然双方当事人在《防水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因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综上,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鲍 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