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固集团有限公司

***与***、云南华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27民初1666号 原告:***,男,1998年4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2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系***父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9年3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华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能,男,1979年7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华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后,原告***变更其诉讼请求“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303,35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67,971.25元”为“二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0,000元”,原告于202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华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35元,由原告***负担25元,剩余341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