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荣达阀门有限公司

江苏昊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荣达阀门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铜中民二初字第00071号
原告:江苏昊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金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荣达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万全,***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昊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荣达阀门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昊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昊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昊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44元,减半收取11472元,由原告江苏昊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淼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