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322执507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天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凤翔县西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宗明,男,生于1954年12月8日,住凤翔县。
被执行人:凤翔县彪角镇彪角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凤翔县。
法定代表人:**让,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陕0322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宝鸡天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凤翔县彪角镇彪角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凤翔县彪角镇彪角村村民委员会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凤翔县彪角镇彪角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5534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封军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